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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确科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发布:2011-03-04 20:00,更新:2010-01-01 00:00

    兹通告新确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30楼3001-5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动议在遵守百慕达法律之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已发行新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并同意其买卖之条件下,自紧随该决议案通过当日後之营业日起生效:

    (a)透过注销每股已发行股份之已缴足股本0.0999港元将每股已发行股份(「股份」)之面值从0.10港元削减至0.0001港元(「股本削减」);

    (b)於紧随股本削减後,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法定但未发行股份细拆为1,000股每股面值为0.0001港元之新股份;

    (c)将因股本削减产生之贷项转拨至本公司之缴入盈余账,并由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及所有相关法律应用该等贷项,包括用於抵销本公司之累计亏损;及

    (d)授权所有董事行使所有行为、行动及事项及使所有彼等认为必要或合宜的必要行动生效,以使前述事项生效、获得实施及完成。」

    注册办事处: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clarendonhouse香港

    2churchstreet湾仔

    hamiltonhm11港湾道26号

    bermuda华润大厦

    30楼3001-5室

    附注:

    1.随附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2.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另一人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可亲自或由代表作出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之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签署。

    4.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副本,须早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方为有效。

    5.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於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持有人中排名首位而出席大会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四位执行董事,即朱广平先生(主席)、malcolmstephenjacobs-paton先生、叶志明先生及苏仲成先生;以及五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许家骅医生,太平绅士、何君达先生、黄建理先生、劳志明先生及陆蓓琳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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